呼和浩特市武川县限时全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堆燃旺火,禁售禁放时段:2022年1月13日至2022年3月20日。

为有效控制环境空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相关部署要求,决定在武川县限时全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堆燃旺火,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售禁放范围
武川县行政区域内。
二、禁售禁放时段
2022年1月13日至2022年3月20日。
三、有关要求
(一)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堆燃旺火,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带头执行各项规定,广大居民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本通告有关规定,做到不买卖、不存放、不销售、不燃放烟花爆竹和不堆燃旺火,并及时劝阻身边人,营造良好氛围,共同维护全社会公共环境。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责任,对辖区内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堆燃旺火行为加强监管,依法查处。
(三)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新闻宣传等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强执法检查、强化宣传报道,依法查处、曝光违法违规运输、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和堆燃旺火行为,共同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堆燃旺火有关工作。
四、责任追究
(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堆燃旺火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五、监督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举报,举报人在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堆燃旺火行为发生后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及应急管理部门举报并提供证据(如视频、照片、证人证言等),经查证属实的,每起案件奖励举报人100元;举报在武川县境内非法运输、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每起案件奖励举报人500元;举报的非法运输、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
举报电话:110。
武川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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