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本刊记者 黄晓云“深入推进思想政治、业务能力、纪律作风建设,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
”——2017年1月,《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政法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
这是继1999年4月《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后,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和社会结构新变化,中央再次发文加强政法队伍建设。
在加强履职能力建设方面,《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各类执法司法人员岗位素质能力基本标准,建立符合执法司法规律的政法干警绩效考评体系,在职务晋升、薪酬待遇、荣誉激励等方面全面体现能力和业绩导向。
2019年1月,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快推进政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忠诚履职尽责,勇于担当作为,锐意改革创新,履行好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任务,不断谱写政法事业发展新篇章。
近年来,各地法院根据司法改革精神积极探索开展法官考核工作,把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有关政法队伍建设工作要求作为考核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转化成具体的考核内容,以及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评价指标,贯彻落实到审判工作的各方面、全过程。
实践中,各地法院积累了不少经验做法,也难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对法官考核范围,有的法院与公务员考核作了区分;有的法院对法官业绩进行单独考核,其他方面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进行考核;有的法院则合二为一,实行一次考核,多个结果运用。
202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按照中央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要求,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对考核主体、考核内容、考核标准、组织实施、结果运用等内容作出全面规范,建立健全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的指标体系,以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的作用,不断提升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质效。
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机制,首要就是理顺法官考核与公务员考核的关系。
据介绍,业绩考核作为法官考核的组成部分,与整个法官考核具有内在统一性,不能割裂开来;法官作为特定公务员群体,法官考核亦不能突破公务员考核体系,另起炉灶单独开展。
《指导意见》牢牢把握这个基础关系,明确法官考核即法官作为公务员的考核,法官年度考核结果即为其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
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指导意见》聚焦法官主责主业,引导法官多办案、办好案。
对办案数量的考核,以结案数量为基础,通过设置案件权重系数,实现不同业务条线(岗位)法官办案工作的量化比较;对办案质量的考核,以案件发回、改判等情况为基础,重点考核法官办案中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文书制作、释法说理、裁判结果等情况;对办案效率的考核,重点考核案件审理周期及超过审理期限案件、长期未结案件等情况;对办案效果的考核,重点考核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情况。
一直以来,由于各地法院案件类型不同,案件复杂程度不一,同一考核体系下法官之间的办案工作量难以直观比较。
《指导意见》通过发布《案件权重系数设置指引》的形式,按照“科学、简便、可行”的原则,合理测算法官实际办案工作量。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以民事案件为例,选取了部分地方法院审判数据进行测算,拟制了《法官考核中案件权重系数设置样式参考表》,为各地法院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样式参考。
专家点评完善法官考核机制 激励法官担当作为文 |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管理部部长 叶健开展法官考核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关键抓手。
202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建立一套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官考核机制,推动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法官队伍提供了有力制度支撑。
概括起来,《指导意见》有四个突出特点:指标体系设置更加科学。
针对实践中各地对法官考核与公务员考核的关系把握不一、指标设置不够科学的问题,《指导意见》首次明确,法官考核即法官作为公务员的考核,法官考核结果即为公务员考核结果。
同时,按照公务员“德能勤绩廉”的考核指标设计法官考核框架,并有机融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这体现了公务员身份“普遍性”与法官身份“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实现了法官考核与公务员考核内在逻辑关系的统一,有效避免了重复考核、多头考核、考核结果异化等问题。
法官职业特点更加突出。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
《指导意见》紧紧围绕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重点突出对法官办案业绩的考核,建立以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为基本内容的办案业绩指标体系,提出构建“固定系数+浮动系数”的办案工作量权重系数体系,最大程度实现不同业务条线、不同岗位法官办案工作的量化比较,切实解决了干与不干、干好干坏、干多干少一个样的问题,使全体法官能够在一个考核体系下“公平竞技”,确保考核结果“让人信服、经得起检验”。
考核组织实施更加规范。
《指导意见》充分立足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区分不同法院层级、不同业务条线和岗位特点,分层分级分类开展考核。
科学区分一般法官与担任领导职务法官的考核重点,让一般法官聚焦主责主业,提高审判效率、提升审判质效,让院庭长既积极带头办理案件,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又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有效解决“不愿监管、不敢监管、不善监管”的问题。
对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的程序进行规范,将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有机结合,通过做细做实平时考核,为年度考核提供客观依据,让“临时抱佛脚”的考核方式成为过去时。
考核结果运用更加有效。
《指导意见》把法官考核结果作为法官等级升降、员额退出、绩效奖金分配的重要依据,通过考核实行奖优罚劣,引导法官自觉提升专业素质能力,特别是将考核结果与员额退出机制有效衔接,有利于更好地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法官管理机制,进一步激励广大法官积极作为、勤勉履职、担当尽责,为推进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本期封面及目录《中国审判》杂志2021年第23期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28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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