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我们一直在努力

终结年底立案难需解绑“结案率”

背景针对部分法院存在自11月底、12月初开始的拖延立案等年底不立案现象,最高人民法院23日举行新闻发布会承诺,人民法院将坚决巩固深化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果,全面整治年底不立案问题。

终结年底立案难需解绑“结案率”

对年底不立案坚决做到零容忍,决不让“立案难”问题反弹回潮。

(11月23日新华社)法院年底立案难问题由来已久,且已经成为业内多年以来的潜规则,其病根恐怕还是在“年终结案率”的指标评价上。

作为上级法院考核下级法院的重要指标,结案率设立的初衷其实在于督促下级法院及时审结案件,提高案件的审判效率。

而结案率考核影响着法院、法官评先评优、奖金福利和提拔晋升等切身利益。

有一个好看的结案率,就能保障法院、法官的上述诸多利益,以年底不立案等手段进行“结案率美容”,就成为了部分法院心照不宣的操作方式。

作为上级法院判定下级法院审判效率的数据,周期内的结案率的确有其合理性,而且看起来较为直观,用于法院的业务评价,也不乏可取之处。

但审判实务本身有其内在规律,还涉及不同案件的特殊性,以及法官处理案件的个体差异,这就不可避免地使得简单的“结案率”数据无法包容失真与误差。

换言之,“结案率”的数据化应用可以有,但仅仅只能作为参考,而不能成为唯一依据。

事实上,结案率评价制度已经延续了三十多年,然而却并未在实践过程中进行过查缺补漏,相反,还成为了法院系统内部考核的硬指标。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结案率评价制度本身算法简单、通俗易懂,能够契合法院业务管理行政化的需求。

或许,这也是一直以来,“年底立案难”边治理边反弹,循环往复的根源。

实际上,包括基层法官、律师等群体,为了缓解年底立案的矛盾,都曾提出过“错周期考核结案率”的方案,如以上年度10月到本年度10月立案案件的审结情况,作为本年度结案率的计算口径,但未被采用。

应当说,如果以此时间口径修正偏差,年底立案难的问题或将得到缓解,毕竟这给了周期内案件至少两个月的审理周期,无须担心立案后无法审理结案的情况出现,影响到最终考核。

可见,治理“年底立案难”,需要的不仅仅是自上而下对基层法院态度上的“零容忍”,更需要对基层法院结案率“解绑”。

笔者认为,不以“结案率”为唯一依据,亟须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质效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从追求效率回归到关注审判质量,从而确保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有机统一。

来源:《人民法治》杂志为良法善治发声 为公平正义张目为法治中国建言 为中华复兴鼎力转载是一种动力 分享是一种美德

赞(0)
版权声明:本文采用知识共享 署名4.0国际许可协议 [BY-NC-SA] 进行授权
文章名称:《终结年底立案难需解绑“结案率”》
文章链接:https://www.6buu.com/503286.html
本站资源仅供个人学习交流,不允许用于商业用途,否则法律问题自行承担。

评论 抢沙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