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重庆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生育权而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纠纷。
图/重庆潼南法院公众号截图近日,一起关于女子生育权的案件引发舆论关注。
据北京电视台报道,前不久,重庆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生育权而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纠纷。
女子王某因再婚拒绝生育,二人发生矛盾,王某丈夫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其离婚,法院均以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为由驳回了离婚申请。
随后,王某丈夫又索赔15万精神抚慰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育的权利,同时也享有不生育的自由,依法驳回了王某丈夫的诉讼请求。
《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了妇女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
重庆当地法院的判决,于法有据,于情有理,顺应人心。
法院的驳回理由中有一句掷地有声,“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
”女性非生育工具,这早已是现代文明的常识之一。
法院的判决,既是对女子生育自由的保护,也是对基本常识的捍卫。
据悉,女子王某系再婚,与前夫已育有一女,而且她也做了绝育手术。
在她与丈夫的婚姻生活中,曾一度被丈夫和婆婆要求做手术恢复生育能力,她的意愿是不希望再生育所以予以拒绝。
退一步说,即便是女方怀了孕,在婚姻存续期间选择人工流产也是妇女的自由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是对女子生育权的尊重和生育自由的保护。
王某的做法于情于法都并无过错。
或许有人会说,女方的生育权获得了保障,那男方的生育权又该由谁维护?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生育权作为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享有生育权,只有双方协调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实现。
意即,任何一方的生育权行使都不得以强迫另一方的形式实现。

▲资料图。
图/IC photo而且在生育一事上,女性往往比男性要承担更大的生理和精神压力。
因此,在一般的生育纠纷中,女性也往往处于被动。
在这起纠纷案中,王某丈夫以精神损失为由向她索赔,根本而言是一种不平等、不公正的索求,荒谬且无理,压根站不住脚。
婚姻是两个成年人为共同生活而缔结的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关系。
生育可以成为婚姻的目标之一,但绝不可成为唯一的目标。
男方因为妻子不生育就要终结婚姻,做出“抛弃”妻子的行为,根本上又是物化女性的思维在作祟,这是对女性权益的忽视和对女性人格的一种贬低。
现代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就是对女性权利的尊重与保护大大提升。
尊重女性的生育自由是对女性权益最基本的保护。
这一点在现实中,作为基本的法则和基本的常识需要被不断重申与捍卫。
新京报特约评论员 | 和生(媒体人)编辑 | 李潇潇实习生 | 韦英姿校对 | 赵琳








